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6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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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婉菱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婉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婉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