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1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讚交通有限公司(原名自強交通汽車行)、 李秀霞林文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上讚交通有限公司(原名自強運輸交通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查聲請狀名稱與契約書之當事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上讚交通有限公司(原名自強交通汽車行)」或「上讚交通有限公司(原名自強運輸交通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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