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776號上訴人即被告 涂樹林 選任辯護人 劉凡聖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樹林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涂樹林前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2月20日執行羈押,至103年5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5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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