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553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千惠 債務人 陳建竣 債務人 陳淑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伍萬伍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佰肆拾肆萬柒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肆萬柒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