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21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性別「男」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性別「男」之記載,依該判決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足認顯係「女」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女」。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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