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零柒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