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2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東縣成功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相對人即債務人 烏秀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金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46,6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427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46673元烏秀花、黃金山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逾期逾六個月內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001新臺幣546673元烏秀花、黃金山逾期六個月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五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46673元烏秀花、黃金山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二點六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四點五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烏秀花於民國109年04月15日,邀同債務人黃金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捌拾萬元正,約定以民國114年04月15日為清償期限,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年息0.54%(由農委會補助利率0%)計付。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42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以特約條款另訂,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利率(3.09%)加1.41%計息,即為年利率4.5%,逾期利息部分收違約金,按上開利率二成加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二、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10年11月15日止,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繳息明細及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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