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預告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9號原告 賴俊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良興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預告工資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元(預告期間之工資),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然依前開規定,本件係因給付工資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提出被告金良興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