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51號
抗告人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51號、第152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而為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家事庭法官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