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990號債權人鼎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良冬 債務人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貨款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及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之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又票據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年利率│備註│││(新台幣)│日止)│(%)││├──┼───────┼─────────┼───┼───┤│001│152,100元│107年4月9日│6││├──┼───────┼─────────┼───┼───┤│002│39,375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