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 李寒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彭曼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判
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