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丁0000000
訴訟 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 代理人 己○○
被 告 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聯智建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上二被告共同
訴訟 代理人 甲○○
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9月30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士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