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770號債權人歐洲風情畫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威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添丁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賴威誠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㈣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㈤提出債務人張添丁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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