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薛永元 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再查,聲請人與配偶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94年次),子女每月領有補助新臺幣(下同)2,600元;另查聲請人一家三口名下皆無財產,在外賃屋而居,每月房租9千元。復查,聲請人為49年次,現年約55歲, 自陳 因罹患高血壓等慢性疾病,目前身體狀況無法持續從事原大貨車駕駛工作,其於聲請更生時失業,只有臨時性工作每月約3千元;嗣其開始更生後,於民國104年4月起受雇於年蓬企業擔任貨車駕駛,104年4月至12月平均薪資約28,000元,但自陳因加班造成休息不夠,導致身體無法負荷,工作時差點發生事故,被雇主示意主動辭職;又聲請人於105年1月起至高雄市三民區果菜市場從事運送水果工作,每日收入650元,以上有聲請人、配偶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高雄市社會局函、房屋租賃契約、診斷證明書、年鵬企業社函(確實已離職)、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聲請人雖具有貨車駕駛之專業能力,惟其年齡及身體狀況已不堪負荷如此高勞動之工作,若強令聲請人以近3萬元之薪資提出更生方案,恐因聲請人無法維持如此薪資水準,導致更生方案無法履行,是仍以目前果菜市場臨時工薪資預估,以每月12,000元至13,000元計算聲請人收入,較能反映聲請人實際還款能力。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配偶願意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負擔大部分房租以及子女扶養費。另以聲請人目前果菜市場臨時工薪資,扣除其每月還款金額,每月僅於9千元至1萬元作為個人必要費用,低於105年度內政部公布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每月12,485元相當,應屬合理。
(三)綜上,聲請人所提出更生方案,已將每月收入扣除合理必要生活支出後,剩餘金額全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月清償金額│├─────┼───────┼─────┼───────┤│中國信託│315928│54.62%│1639│├─────┼───────┼─────┼───────┤│玉山銀行│95492│16.51%│495│├─────┼───────┼─────┼───────┤│國泰世華│57798│9.99%│300│├─────┼───────┼─────┼───────┤│遠東銀行│109188│18.88%│566│├─────┼───────┼─────┼───────┤│債權總額│578406│每期還款金│3000││││額││├─────┼───────┼─────┼───────┤│清償成數│37.34%│還款總額│216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