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29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子翃林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叁仟柒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叁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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