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 陳黎溱陳靜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貳仟捌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29,938元│94.11.18~104.8.31│20│暨按月新台幣150元計算│││├─────────┼───┤之違約金。││││104.9.1~清償日止│15││├─┼────────┼─────────┼───┼───────────┤│2│52,702元│95.11.1~104.8.31│18.25│......................│││├─────────┼───┤││││104.9.1~清償日止│15││├─┼────────┼─────────┼───┼───────────┤│3│72,812元│95.3.29~104.8.31│20│......................│││├─────────┼───┤││││104.9.1~清償日止│15││├─┼────────┼─────────┼───┼───────────┤│4│47,418元│95.3.29~104.8.31│19.75│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104.9.1~清償日止│15│,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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