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中華民國91年8月9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中簡字第2394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刑十二庭法官蔡建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