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7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竣逢林清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叁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竣逢即林清源於民國93年8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9,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8月5日起至98年8月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8月3日止累計87,319元正未給付,其中30,880元為本金;56,43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竣逢即林清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5年8月3日止累計426,596元正未給付,其中133,343元為消費款;293,253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7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竣逢即林│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0,880元│清源│8月4日起│││├──┼─────┼─────┼──────┼──────┼───────┤│002│新臺幣│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33,3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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