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368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曉娟 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
,應繳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
繳5百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
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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