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國盛選任辯護人李添興律師上列被告薛國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扣案之毒品未送鑑定,及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被告薛國盛部分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顏碩瑋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