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0號聲請人 劉家源 相對人 王思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親屬間扶養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5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為聲請人,聲請人之住所位於新竹縣○○鄉○○村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在卷可稽,依上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審理。至相對人聲請移轉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因親屬間扶養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故聲請人聲請移轉至嘉義地院,難認有據,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紹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