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261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淑君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且應於收受裁定二日內具狀聲請閱卷,如逾期未補正或逾期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遺產分割登記資料,於閱卷完畢後3日內,以被繼承人 顏元永 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
二、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顏元永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