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261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淑君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且應於收受裁定二日內具狀聲請閱卷,如逾期未補正或逾期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遺產分割登記資料,於閱卷完畢後3日內,以被繼承人 顏元永 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

二、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顏元永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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