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
㈠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管轄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判例要旨參照)。另犯罪地,在幫助犯之情形,基於共犯從屬理論,正犯之犯罪地,亦視為幫助犯之犯罪地。
㈡又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且數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2款,亦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數人共犯一罪,除共同正犯外尚包括幫助、教唆犯。因此幫助犯之住居所、起訴時所在地、幫助行為地、所幫助正犯之犯罪地(包括行為地、結果發生地)所在之法院基於地域之關係,對於幫助犯有管轄權外,尚可基於數人「共犯」一罪之關係而取得牽連管轄權。
㈢從而,檢察官僅以幫助犯為被告而向法院追訴其幫助犯行,若幫助犯本身犯罪行為地、住居所在地、起訴時所在地、正犯犯罪地(包括行為地、結果發生地),有一在該法院管轄區域內,該法院對於起訴之幫助犯即有土地管轄權;若無土地管轄權,然正犯之住居所亦在法院管轄區域內,起訴法院亦得依數人共犯一罪之牽連關係,取得對於幫助犯之管轄權。反之,倘均無前述取得管轄權之情形,即應移由有管轄權之法院進行審判,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就本件犯罪地而言:⒈被告因代理 王俊濤 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而
被訴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查該門號之申辦之地點乃「新北市新莊區」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新莊新泰特約服務中心,委託人王俊濤住址為「新北市○○區○○○路○段○巷○號」,有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及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查(見102年度偵字第7004號影卷第25頁、第26頁反面),可見被告辦理門號及交付SIM卡之幫助行為地為新北市,並不在嘉義縣、市地區。
⒉又詐欺集團係以被告交付之本件0000000000號門號作為聯絡
工具,供「黑貓宅急便快遞」送貨人員於將 林秋敏 之存摺資料寄送至「臺中市霧峰區」後,依地址未送達「 黃士峰 」時,撥打上開門號聯絡自稱「黃士峰」之人取貨等情,有「黑貓宅急便快遞」郵寄收據影本1份在卷足憑(見同上影卷第18頁)。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張SIM卡時之發話基地台位置,分別為「高雄市前鎮區」、「臺中市西屯區」、「臺中市霧峰區」及「臺中市大里區」(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004號卷第30頁正、反面),得認詐欺集團成員等正犯使用該SIM卡之行為地為高雄市及臺中市,並不在嘉義縣、市地區。
⒊再者,被害人之住所地、被害人匯款帳戶之開戶金融機構、
被害人之匯款地、詐欺集團成員之領款地皆非嘉義縣、市地區(詳附表一)。甚且,被害人轉帳入款之帳戶,其金融機構開戶地,亦均不在嘉義縣、市地區(詳附表二)。
㈡就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而言:本案係於民國103年5月1日起訴繫屬於本院,有卷附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5月1日嘉檢榮秋103偵2021字第10713號函上所載本院收文日期可佐(見本院卷第1頁)。而被告陳嘉隆籍設「南投縣埔里鎮○○○巷0號」,並表示伊於102年間即一直居住於上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2、53頁)。另被告未因案在本院轄內之看守所、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是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為南投縣,並非嘉義縣、市地區。
㈢就本件被告與另案被告林秋敏有無「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言:
⒈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情形,並不以判決結果認定為共
犯者為限,祇須從偵查結果,形式上認係具有廣義共犯關係,亦即具有「共同正犯」、「教唆與被教唆」及「正犯與幫助」之犯罪關係者,均屬相牽連之案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4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6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幫助犯係從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共同幫助犯罪,要亦各負幫助罪責,而無適用該條之餘地。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6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倘被告幫助詐欺之行為與其他幫助詐欺之被告之犯行,雖有二人以上共同幫助犯罪,然並無前揭所述之「共同正犯」、「教唆與被教唆」及「正犯與幫助」之犯罪關係,且僅各負幫助罪責,並非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之相牽連案件,既非屬相牽連案件,即無從基於數人共犯一罪之牽連關係取得對被告之牽連管轄權,應併敘明。
⒉經查:
⑴檢察官或認被告與提供附表二金融帳戶之另案被告林秋敏有
「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然參以另案被告林秋敏(住:嘉義縣○○鄉○○村○○街○○巷○○號;居:臺中市○○區○○路○○號3樓)因在臺中地區提供附表二之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供對被害人詐欺取財之用,予以詐欺取財犯行助力,所實施者非屬構成要件行為,且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之,經本院認成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以103年度嘉簡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3年3月24日確定,有該案判決書、該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74號影卷第8、9頁),則本案被告與另案被告林秋敏同屬「幫助犯」,僅須各負幫助罪責,其間並不具上述共同正犯、教唆與被教唆及正犯與幫助之「共犯」關係。
⑵況另案被告林秋敏之案件於本案起訴繫屬(即103年5月1
日)前業已判決確定(即103年3月24日),業敘如前,已無從達成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訴訟經濟目的,徒生被告應訴之不便利,已失適用牽連管轄規範基礎,是本案應回歸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㈣綜上所述,本案之被告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無一位在本院轄區(嘉義縣、市),且與另案被告林秋敏之幫助詐欺犯行,非屬相牽連案件,檢察官逕向本院提起公訴,容與首開規定未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顧及被告之就審利益,將本件移送至被告住、居所地所屬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表一:被害人之住所地、匯款帳戶之開戶金融機構、匯款地及
詐欺集團成員之領款地┌───┬───────┬──────┬──────┬───────┐│被害人│被害人之住所地│被害人匯款帳│被害人之匯款│詐欺集團成員之││││戶之開戶金融│地│領款地││││機構│││├───┼───────┼──────┼──────┼───────┤│ 施尚亨 │臺南市歸仁區中│永康大灣郵局│臺南市東區大│臺中日華金典酒│││正北路二段47│(警卷第10│學路1號自強│店(本院103│││0巷31號(警│201166│校區ATM自動│年度易字第27│││卷第10201│69號卷第4│員機(警卷第│4號影卷第61│││16669號卷│8頁反面)│102011│頁)│││第5頁)││6669號卷││││││第46頁)││├───┼───────┼──────┼──────┼───────┤│ 黃世伸 │臺中市南區復興│合作金庫商業│一、│臺中日華金典酒│││路二段137號│銀行美村分行│臺中市南區復│店(同上影卷第│││3樓(警卷第1│(警卷第10│興路二段18│61頁)│││0000000│201166│8號合作金AT││││69號卷第8頁│69號卷第4│M自動 櫃員機 ││││)│9頁、本院│(警卷第10│││││103年度易│201166│││││字第274號│69號卷第9│││││影卷第69頁│頁)│││││)│二、││││││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三段││││││109號1樓││││││(警卷第10││││││201166││││││69號卷第9││││││頁)││├───┼───────┼──────┼──────┼───────┤│ 李盛雄 │高雄市楠梓區加│高雄銀行右昌│桃園縣中壢市│台新銀行臺中分│││宏路191巷5│分行(警卷第│中北路上中原│行(同上影卷第│││弄5號(警卷第│102011│大學郵局ATM│61頁)│││0000000│6669號卷│自動櫃員機(││││669號卷第1│第11頁反面│警卷第102││││1頁)│)│011666││││││9號卷第63││││││頁)││├───┼───────┼──────┼──────┼───────┤│ 施佑樺 │新北市蘆洲區民│華南銀行蘆洲│新北市蘆洲區│台新銀行臺中分│││權路75號4樓│分行(警卷第│正和街與中山│行(同上影卷第│││(警卷第102│102011│二路196號│61頁)│││0000000│6669號卷│岔路口之萊爾││││號卷第12頁)│第13頁)│富便利商店內││││││國泰世華銀行││││││ATM自動員機││││││(警卷第10││││││201166││││││69號卷第1││││││3頁)││├───┼───────┼──────┼──────┼───────┤│ 王允菡 │臺中市西屯區大│一、│臺中市○○路│統一超商金典門│││恩街28號(警│臺中黎明郵局│2段588號│市(臺中市健行│││卷第10201│(警卷第10│(警察總局交│路1046號、│││16922第4│201169│大旁)ATM自│澳盛銀行臺中分│││頁反面)│22第5頁、│動櫃機)(警│行)。(同上影││││第16頁、同│卷第1020│卷第64頁)││││上影卷第52│116922│││││頁、第57頁│第17頁)│││││)二、臺灣銀││││││行黎明分行(││││││警卷第102││││││011692││││││2第5頁、第││││││16頁、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74號││││││影卷第68頁││││││)│││││││││├───┼───────┼──────┼──────┼───────┤│ 邱鼎皓 │一、│一、│臺北市○○路│全家超商科博館│││臺北市○○路2│臺北中崙郵局│51巷15號│店(臺中市博館│││78巷58弄1│(警卷第10│附近某ATM(│路117號)。│││2號4樓│201169│警卷第102│同上影卷第64│││二、│22第6頁、│011692│頁)│││臺北市○○路5│第31頁、本│2第6頁、第││││1巷15號│院103年度│31頁)││││(警卷第102│易字第274│││││0000000│號影卷第53│││││第5頁反面)│頁、第58頁││││││)││││││二、││││││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警││││││卷第1020││││││116922││││││第6頁、第3││││││1頁反面、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74││││││號影卷第50││││││頁)│││├───┼───────┼──────┼──────┼───────┤│ 周忠毅 │一、│第一商業銀行│臺北市北投區│臺中市○○路1│││臺北市○○路七│永春分行(警│承德路7段7│0466號(同│││段32巷3弄4│卷第1020│6號7-11│上影卷第66頁│││號1樓│116923│承啟門市(警│)。│││二、│號第5頁、第│卷第1020││││新北市淡水區新│33頁反面、│116923││││春街94號2樓│本院103年│號第5頁、第││││(警卷第102│度274號影│33頁反面)││││0000000│卷第50頁)│││││號第4頁反面)││││├───┼───────┼──────┼──────┼───────┤│ 黃韋翰 │臺北市○○○路│中華郵政天母│臺北市士林區│臺中市○○路1│││7段141巷1│分行(警卷第│中山北路7段│0466號(同│││4弄6號2樓(│102011│193號 兆豐 │上影卷第66頁│││警卷第1020│6923號第│國際商業銀行│)。│││116923號│6頁、第43│自動櫃員機(││││第6頁)│頁)│警卷第102││││││011692││││││3號第6頁反││││││面、第49頁││││││)││├───┼───────┼──────┼──────┼───────┤│ 游子慶 │一、│楊梅光華郵局│臺北科技大學│臺中市○○○道│││桃園縣楊梅市中│(警卷第10│(忠孝東路三│二段416號(│││山南路600之│201169│段1號)大口│同上影卷第48│││2號4樓│13號卷第5│郵局ATM自動│頁)│││二、│頁、第43頁│櫃員機(警卷││││臺北市○○○路│、本院103│第10201││││1段81號2宿│年度易字第2│16913號││││2905房(警│74號影卷第│卷第5頁’第││││卷第10201│54頁、第5│43頁)││││16913號卷│9頁)│││││第4頁反面)││││├───┼───────┼──────┼──────┼───────┤│ 黃維民 │一、│無(購買智冠│無(同左)│無(同左)│││宜蘭縣羅東鎮豐│遊戲點數卡)│││││年路218號2││││││905室(警卷││││││第102011││││││6913號卷第││││││6頁)││││││二、││││││臺北市○○○路││││││1段81號(北││││││科大二宿290││││││6室)││││└───┴───────┴──────┴──────┴───────┘附表二:被害人轉帳入款帳戶之開戶金融機構及地址┌──────┬────────┬───────┐│林秋敏帳戶│開戶金融機構地址│卷宗及頁碼│├──────┼────────┼───────┤│臺灣中小企業│臺中市○○○道四│警卷第1020││銀行西屯分行│段839號│116669號││││卷第14頁│├──────┼────────┼───────┤│合作金庫商業│臺中市○○○道一│警卷第1020││銀行中權分行│段728號│116922號││││7反面│├──────┼────────┼───────┤│臺中商業銀行│臺中市○○○路7│警卷第1020││龍井分行│7號│116923號││││卷第8頁│├──────┼────────┼───────┤│臺灣銀行臺中│臺中市○○區○路│警卷第1020││工業區分行│196號│116913號││││卷第9頁│└──────┴────────┴───────┘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