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柏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柏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柏嶢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是受刑人所犯各罪有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者,亦得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如經受刑人請求而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自亦應依前開規定裁定之。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86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7年2月12日)以前所犯,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另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其餘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揆諸前揭說明,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即應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施用毒品之種類、次數、各次犯行之時間間隔、被查獲後不久再犯等情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整體犯罪於現今社會之非難評價、各犯罪間之關連及所侵害法益性質、兼顧應報贖罪與一般預防(威嚇及建立一般人民的法確信)、特別預防(矯正及再社會化)等刑罰目的,本諸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兼衡對於受刑人之儆懲與更生,就附表所示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㈡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
之有期徒刑,而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1、編號3所示之罪刑屬不得易科罰金,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度│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有期徒刑柒│106月6│本院106年│107年1│本院106年│107年2│臺灣臺南地│││第一│月│月17日│度訴字第13│月18日│度訴字第13│月12日│方檢察署10│││級毒│││86號││86號││7年度執字│││品罪│││││││第2973號(││││││││││執行中)│├──┼──┼─────┼────┼─────┼────┼─────┼────┼─────┤│2│施用│有期徒刑伍│106年9│本院107年│107年4│本院107年│107年5│臺灣臺南地│││第二│月,如易科│月24日│度簡字第10│月23日│度簡字第10│月14日│方檢察署10│││級毒│罰金,以新││68號││68號││7年度執字│││品罪│臺幣壹仟元││││││第5037號(││││折算壹日││││││尚未執行)│├──┼──┼─────┼────┼─────┼────┼─────┼────┼─────┤│3│施用│有期徒刑柒│105年8│本院107年│107年7│本院107年│107年8│臺灣臺南地│││第一│月│月2日│度訴字第65│月26日│度訴字第65│月13日│方檢察署10│││級毒│││6號││6號││7年度執字│││品罪│││││││第7586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