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詹明華 、 余景賢 、 呂清勳 、 陳志泰 、 方芳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賓 鄉間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所為105年度勞簡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又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