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慕譁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280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89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周慕譁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慕譁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用,竟基於縱有人持其金融帳戶實施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9月24日,在高雄市○○區○○路上統一超商祥裕門市,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以郵寄方式,提供予詐騙集團,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對方提款卡密碼,容任該詐騙集團使用上開帳戶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集團內成員,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向附表所示之 蕭伊妙 等人施詐,致蕭伊妙等人均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上開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空。嗣因蕭伊妙等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分別著有判例。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此部分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周慕譁之供述、證人即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證述及其等所提供匯款單據、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均堅詞否認幫助詐欺犯行,並辯稱:伊看到報紙的貸款廣告而與對方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對方說要幫伊做資料,要求伊寄提款卡給他們的會計師,順便告知提款卡密碼,所以伊才將上開帳戶提款卡寄給對方,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對方提款卡密碼等語(警卷第1頁至第6頁,偵二卷第23頁至第25頁,偵一卷第35頁至第38頁,簡卷第37頁),並提出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偵一卷第41頁至第53頁)及宅急便運送單影本(偵一卷第39頁)為憑,經查:
(一)被告於108年9月24日,在高雄市○○區○○路上統一超商祥裕門市,將其所有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寄送給他人,另以通訊軟體LINE將提款卡密碼告知對方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檢事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警卷第1頁至第6頁,偵一卷第35頁至第38頁,簡卷第37頁,院卷第42頁),復有被告所提出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偵一卷第41頁至第53頁,簡卷第45頁至第101頁)及宅急便運送單影本(偵一卷第39頁)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至如附表所示之蕭伊妙等人,遭詐欺集團某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至上開帳戶內之事實,業據如附表所示告訴人於警詢指證在卷(蕭伊妙部分,詳警卷第52頁至第55頁; 吳虹勳 部分,詳警卷第67頁、第68頁; 周緗翎 部分,詳警卷第84頁至第86頁; 張伃婷 部分,詳警卷第104頁; 李珮甄 部分,詳警卷第125頁至第129頁; 許博恩 部分,詳警卷第130頁至第13
4頁),復有其等所提供匯款單據,並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二)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之「幫助犯」,指就他人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行而言。幫助犯之成立要件,不僅行為之外觀上可認為幫助,且主觀上必須有幫助之故意。若是誤信為正當行為,而無違法之認識,縱使其行為給予正犯助力,仍不負幫助之罪責(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之「間接故意」(或稱未必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言。相對於間接故意,倘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則屬刑法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既非故意,不能成立幫助犯。
(三)然而,依被告所提出其與貸款業者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如下(貸款業者自稱林專員簡稱A,被告簡稱B):
┌──────────────────────────┐│2019年9月20日(五)││B:請問信用 小白 可以貸款?│├──────────────────────────┤│2019年9月21日(六)││A:麻煩請留下電話姓名我儘快跟您聯絡謝謝││:││:││B:請問一下││A:不客氣││B:是辦信貸?││A:是的││:││:││B:周慕譁││A:好的│├──────────────────────────┤│2019年9月23日(一)││A:麻煩周小姐有空拍身分證和健保卡正反面也我、我優先││處理您的貸款謝謝││A:(通話18秒)││B:(被告傳送自己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拍攝照片各1張,││共4張照片)││:││:││B:不好意思,你剛剛說貸40萬分7年月繳是多少呢││B:再麻煩你幫忙看看能否過件││B:謝謝││A:月繳5340│├──────────────────────────┤│2019年9月24日(二)││A:周小姐妳大概幾點會到7-11││B:我現在是上班時間││B:要晚上下班才過去││A:(通話1分10秒)││:││:││B:要快,因為我請隔壁幫忙看一下││A:(通話3分24秒)││:││:││B:(被告傳送宅急便運送單之拍攝照片1張)││B:密碼990527││A:收到謝謝││B:再麻煩你看看能否1號那邊辦理好││A:好的││A:周小姐還有手持證件照喔!謝謝││B:好,晚上傳過去給你││:││:││B:(被告拍攝自己右手持身分證,左手持寫有「僅供台新││銀行貸款使用」、「周慕譁」等文字紙片之照片1張)││:││:││A:ok了謝謝││A:早一點休息明天會計師一收到就通知你、請放心││B:好的謝謝你│├──────────────────────────┤│2019年9月27日(五)││B:請問有問了嗎││B:到時辦理需要攜帶什麼相關資料呢?││B:因為我得知道時間排假辦理││B:要提早排休││A:下星期三││B:你說下星期三去台新辦理嗎?直接撥款簽約嗎?││A:是的││B:那需要攜帶什麼證件跟資料呢?││A:雙證件印章│├──────────────────────────┤│2019年9月28日(六)││A:星期三會通知你││B:好的││B:所以原則上就是星期三去台新銀行簽約撥款?││A:星期四││B:那我的卡片什麼時間能夠寄回給我││A:星期三通知││B:是確定禮拜三還禮拜四呢?││B:因為我們假都要事先安排的││A:星期三通知、星期四播款││B:這樣我很難改假││B:星期四要上班││A:星期五也行││B:我是早上工作的││:││:││B:我改了禮拜四,所以確定禮拜四落款簽約嗎?││A:是的│├──────────────────────────┤│2019年10月2日(三)││B:請問是明天嗎││B:明天幾點辦理,如何辦理││B:(通話無回應)││B:不是說今天通知嗎││B:(通話無回應)││B:麻煩回電││B:因為明天排休去辦理、因為急需要用錢││B:(通話取消)││B:(通話無回應)││B:哈囉,麻煩請回電好嗎││B:(通話無回應)│├──────────────────────────┤│2019年10月3日(四)││B:(通話無回應)││B:林先生,到底怎麼樣呢││B:(通話無回應)││B:麻煩你回一下電話、有沒有過件也說一下,我的銀行卡││歸還給我吧││B:銀行專員電話不接不回,感覺很差!││B:(通話無回應)││B:(通話無回應)│├──────────────────────────┤│2019年10月4日(五)││A:(離開聊天室)│└──────────────────────────┘
此有LINE對話截圖為憑(偵一卷第41頁至第53頁,簡卷第45頁至第101頁),對話內容核與被告所辯因向自稱貸款業林專員借款,依對方指示寄交提款卡及密碼等情相符。
(四)上述LINE對話截圖既然經被告於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由被告庭呈手機,檢察事務官當庭開啟手機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並拍照附卷(詳偵一卷第35頁、第36頁、第41頁至第53頁),顯然與被告手機內留存原始紀錄相符,而非虛假,對話內容更顯示被告確實是為了向自稱「林專員」之借款業者借款,依「林專員」指示提供自己本人及自己證件之照片,也提供提款卡及密碼給「林專員」,其中被告相信「林專員」所稱於108年10月3日星期四要前往台新銀行辦理貸款,因而需要於當日安排休假乙節,亦與被告所任職之後勁檳榔攤所出具之出勤紀錄表顯示被告於108年10月3日無上班打卡資料等情(詳院卷第61頁),互有相符,足認被告對於「林專員」係貸款業者乙節,深信不移,是被告所辯因誤信對方為貸款業者而提供提款卡及密碼等語,確實有據,當屬可信。
(五)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且與受教程度、從事之職業、心智是否成熟,並無必然之關連,此觀諸詐騙集團之詐騙手法,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後,仍常見高級知識分子受騙,即可明瞭。且現今詐欺集團詐騙手法花招百出,除一般以詐騙電話誘騙民眾匯款之外,尚利用刊登求職或申辦貸款廣告手法,向民眾騙取行動電話門號、金融帳戶以供詐騙使用。被告於案發時因急需用錢,處於急迫狀況,警覺性下降而未能識破詐騙集團話術,以為對方真為貸款業者,誤信借款需先交付帳戶,因而寄交提款卡及密碼,主觀上顯然欠缺幫助詐欺故意(含不確定故意),不能成立該罪名。
四、綜合以上說明,檢察官所提出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對於犯罪主觀構成要件,舉證不足。此外,本院依據現存的卷證資料,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而屬犯罪不能證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五、退併辦部分(即被害人 陳亮璇 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0516號移送併辦意旨以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故移請併予審理等語,惟前開起訴部分既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即與上開移送併辦部分不生同一案件關係,本院自屬無從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宋文宏聲請簡易判決,檢察官王勢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張瀞文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鄭伃倩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1│蕭伊妙│108年9│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是網路購物、│108年9月│29987元││││月30日│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30日20時│││││17時30│話向蕭伊妙佯稱:因公司電腦遭│39分許│││││分許│駭客入侵,重複刷了10次費用,├──────┼────┤││││須透過提款機設定解除云云,致│108年9月│12000元│││││蕭伊妙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30日20時││││││列帳戶。│45分許│││││││││││││├──────┼────┤│││││108年9月│6998元││││││30日21時│││││││3分許││├──┼───┼────┼──────────────┼──────┼────┤│2│吳虹勳│108年9│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是NANOONe│108年9月│65004元││││月30日│還原負離子內褲商店、台新銀行│30日21時│││││19時44│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吳虹勳佯│35分許│││││分許│稱:因公司訂單系統遭駭客入侵│││││││,多了10筆訂單,須以轉帳方式│││││││解除云云,致吳虹勳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3│周緗翎│108年9│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是AH(Anden│108年9月│9999元││││月30日17│Hud)、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30日19時│││││時57分許│向周緗翎佯稱:因網路訂單操作│29分許││││││錯誤而,會從銀行帳戶扣款,須│││││││以轉帳方式解除云云,致周緗翎├──────┼────┤││││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108年9月│9998元│││││。│30日19時│││││││31分許││││││├──────┼────┤│││││108年9月│9888元││││││30日19時│││││││40分許││├──┼───┼────┼──────────────┼──────┼────┤│4│張伃婷│108年9│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是AH(Anden│108年9月│49992元││││月30日20│Hud)、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撥打│30日21時│││││時4分許│電話向張伃婷佯稱:因有多筆交│06分許││││││易遭誤刷扣款,須以轉帳方式解│││││││除云云,致張伃婷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108年9月│49993元││││││30日21時│││││││11分許│││││││││││││├──────┼────┤│││││108年9月│49994元││││││30日21時│││││││25分許│││││││││││││├──────┼────┤│││││108年9月│49995元││││││30日21時│││││││27分許│││││││││││││├──────┼────┤│││││108年9月│99999元││││││30日21時│││││││32分許│││││││││││││├──────┼────┤│││││108年9月│49996元││││││30日22時│││││││00分許│││││││││││││├──────┼────┤│││││108年9月│49997元││││││30日22時│││││││03分許│││││││││├──┼───┼────┼──────────────┼──────┼────┤│5│李珮甄│108年9月│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是AndenHud│108年9月│29987元││││30日17時│內衣購物網站、中國信託銀行客│30日18時│││││46分許│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李珮甄佯稱│44分許││││││:因當初網路購物訂單有錯誤,│││││││導致多刷一筆一萬多的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方式解除云云,│108年9月│25000元│││││致李珮甄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30日19時││││││右列帳戶。│13分許││├──┼───┼────┼──────────────┼──────┼────┤│6│許博恩│108年9│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是AndenHud│108年9月│14989元││││月30日│內衣購物網站、中國信託銀行客│30日21時│││││17時46│服人員,撥打電話向許博恩佯稱│54分許│││││分許│:因當初同學李珮甄網路購物訂│││││││單有錯誤,導致多刷一筆一萬多│││││││的訂單,須依指示操作ATM方式│││││││解除云云,致許博恩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