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分配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35號原告 邱日東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何偉斌 律師被告 邱英俊 被告 邱呂錦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分配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