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1763號
原   告 酒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王勤蕙 即玩耍實業社
            台北市○○區○○路○○號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勤蕙即玩耍實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4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1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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