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 王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萬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