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正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正字第6號再審原告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代表人 張德謙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 律師
張景堯 律師再審被告臺南市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施栢齡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697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訴訟代理人 劉玫欣 律師」,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劉玟欣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江幸垠法官楊惠欽法官姜素娥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伍榮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