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84號

原告 陳黃綉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璇 律師

被告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解散)

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9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5日內提出原證4、原證5清晰完整影本(原影本股東名稱欄不明)。

三、本院再向臺中市政府調取被告公司設立迄今完整登記資料,請兩造於2週後與書記官連絡閱卷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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