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84號
原告 陳黃綉 合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璇 律師
被告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解散)
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9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5日內提出原證4、原證5清晰完整影本(原影本股東名稱欄不明)。
三、本院再向臺中市政府調取被告公司設立迄今完整登記資料,請兩造於2週後與書記官連絡閱卷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