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23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林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肆萬肆仟柒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柒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