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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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3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炳煬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35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即聲明異議之客體,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若對於法院之判決或裁定不服,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尚無對其聲明異議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依前揭規定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炳煬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觀諸卷附聲明異議狀所提及之案號為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352號」,除此以外並未提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案號,堪認受刑人係對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352號裁定聲明異議。另前開聲明異議狀內容,僅提及受刑人上述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有何過重而違反憲法罪責原則、比例原則及定執行刑過苛等情,顯均非針對執行檢察官究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加以具體指摘,是聲明異議人對本院前開裁定聲明異議,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明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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