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47號聲請人丙○○送達代收人乙○○○住同上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張貴閔 律師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5月19日執行羈押在卷。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被告之姐,被告平時與其年遇之母親同住,其母因患有肝炎,均賴被告照料,尤其需要被告安排其母就醫及相關事項,而被告並無逃亡或勾串證人之虞,已無羈押原因及必要,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按被告就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否認犯罪並聲請傳喚證人,且其前科累累,仍有勾串證人及逃亡之可能,且其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至被告母親須他人照顧情形,聲請人可代為處理,或洽請政府相關機構辦理。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林慶郎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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