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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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65號原告 戴在佑 被告 羅卓子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蘇怡文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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