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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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勝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2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勝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勝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臺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法院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
192號及94年度臺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8之罪刑,曾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1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附表編號
9至11之罪刑,亦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執更字第1389號、99年執字第2139號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稽,惟依前開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之罪應予併罰,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合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限制,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8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及編號9至編號11所定應執行刑1年6月暨編號12所宣告之有期徒刑8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
5年2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12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附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4月1日│98年7月7日│99年7月7日│98年11月8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關及案││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99年度撤緩毒偵│99年度撤緩毒偵│99年度毒偵字第││││526、533號│字第23號│字第23號│847號、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35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實審││院│院│院│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33│99年度訴字第41│99年度訴字第41│99年度訴字第47││││3號│5號│5號│4、500號││├──┼───────┼───────┼───────┼───────┤││日期│99年7月20日│99年8月3日│99年8月20日│99年8月10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判決││院│院│院│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33│99年度訴字第41│99年度訴字第41│99年度訴字第47││││3號│5號│5號│4、500號││├──┼───────┼───────┼───────┼───────┤││日期│99年8月13日│99年8月20日│99年8月20日│99年8月10日│├───┴──┼───────┴───────┴───────┴───────┤│備註│⒈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99年聲字第11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⒉附表編號9至編號11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5│6│7│8│├──────┼───────┼───────┼───────┼───────┤│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8日│99年5月27日│98年12月8日│99年5月27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關及案││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99年度毒偵字第│99年度毒偵字第│99年度毒偵字第││││847號、99年度│847號、99年度│847號、99年度│847號、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撤緩毒偵字第34│撤緩毒偵字第34│撤緩毒偵字第34││││、35號│、35號│、35號│、35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實審││院│院│院│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47│99年度訴字第47│99年度訴字第47│99年度訴字第47││││4、500號│4、500號│4、500號│4、500號││├──┼───────┼───────┼───────┼───────┤││日期│99年8月10日│99年8月10日│99年8月10日│99年8月10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判決││院│院│院│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47│99年度訴字第47│99年度訴字第47│99年度訴字第47││││4、500號│4、500號│4、500號│4、500號││├──┼───────┼───────┼───────┼───────┤││日期│99年8月10日│99年8月10日│99年8月10日│99年8月10日│├───┴──┼───────┴───────┴───────┴───────┤│備註│⒈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99年聲字第11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⒉附表編號9至編號11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9│10│11│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月21日為│99年2月23日│99年1月21日為│99年7月23日│││警採尿時起回溯││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關及案││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99年度毒偵字第│99年度毒偵字第│99年度毒偵字第││││109、319號│109、319號│109、319號│164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實審││院│院│院│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22│99年度訴字第22│99年度訴字第22│99年度訴字第88││││4號│4號│4號│5號││├──┼───────┼───────┼───────┼───────┤││日期│99年7月9日│99年7月9日│99年7月9日│99年12月27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判決││院│院│院│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22│99年度訴字第22│99年度訴字第22│99年度訴字第88││││4號│4號│4號│5號││├──┼───────┼───────┼───────┼───────┤││日期│99年10月13日│99年10月13日│99年10月13日│100年1月10日│├───┴──┼───────┴───────┴───────┴───────┤│備註│⒈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99年聲字第11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⒉附表編號9至編號11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