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吳林梅英 訴訟代理人 吳文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0│股票│1│722│├──┼───────────┼─────────┼──┼──┼──┤│0002│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股票│1│50│├──┼───────────┼─────────┼──┼──┼──┤│0003│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股票│1│401│├──┼───────────┼─────────┼──┼──┼──┤│0004│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股票│1│175│├──┼───────────┼─────────┼──┼──┼──┤│0005│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0000-0│股票│1│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