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70號聲請人昱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耀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7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昱宣有限公司│255,289元│0000000│108年12月25日│││王俊超│限公司天母分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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