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偵查案號:台北地檢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二八四二號、板橋地檢署八十七年偵字第九四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侵占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