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甲女(真實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女之父(真實年籍資料詳卷)
甲女之母(真實年籍資料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
許琬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男、乙男之父、乙男之母(真實年籍資料均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萬0,9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