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4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芳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15408號)緣債務人劉芳妤於民國110年7月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6,435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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