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481號聲請人 李俊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林玉 葉間 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前開聲請程序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另請聲請人補提曾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報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清冊予法院,經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