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處分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七八號抗告人 吳芬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劉麗珍 間聲請撤銷假處分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再抗字第一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一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限,抗告人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蘇芹英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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