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45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張紹鵬 債務人 洪基富
郭紅葉
一、債務人洪基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基富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紅葉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