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47號
債權人 張雅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金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廖金城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 張嘉玲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有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㈣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提出元大商銀出具代償金額93,807元之代償證明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