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 林奇孟益昌鐵材工廠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淦維 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參佰肆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宏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