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小調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159號

聲請人創鉅有限合夥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乃綸 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440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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