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7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姿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378號、第4333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姿吟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0行「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
宅急便方式」之記載更正為「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於106年11月5日上午10時44分,以宅急便方式」,另關於遭詐騙之告訴人原附表所示之記載均更正為附表一。
㈡證據欄補充「郭姿吟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告與詐騙
集團成員『 趙如嫻 』LINE對話內容1份、證人即告訴人 魯駿 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魯駿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記錄表1份」。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12724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部分,核與本案具有想像競合關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案審理。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其所申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兼衡被告無前科,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告訴人等受騙金額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沒有拿到錢等語(見偵字第3378號卷第4頁、偵字第4333號卷第4頁)。此外,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取不法所得,故本案不另為犯罪所得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相對人│詐騙時間及方式│跨行轉帳時間│轉帳金額││號│││││├─┼───┼────────────┼──────┼─────┤│1│ 王昱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7│106年11月7日│2萬2,989元││││日20時10分許,冒充為DEVI│22時9分許│││││LCASE網站人員,撥打電話││││││向王昱凱謊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其先前交易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遭連續扣款云││││││云,再由另一名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稱係郵局客服││││││人員,要求王昱凱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連續扣款云云││││││,致王昱凱陷於錯誤而跨行││││││轉帳至大眾銀行帳戶。│││├─┼───┼────────────┼──────┼─────┤│2│魯駿│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7│106年11月7日│2萬9,985元││││日21時13分許,冒充為WIFI│22時10分許│││││分享器公司人員,撥打電話││││││向魯駿謊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其先前交易誤設為重複下││││││單,將遭連續扣款云云,再││││││由另一名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稱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要求魯駿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連續扣款云云││││││,致魯駿陷於錯誤而跨行轉││││││帳至大眾銀行帳戶。│││├─┼───┼────────────┼──────┼─────┤│3│侯 秀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7│106年11月7日│2萬9,989元││││日21時27分許,冒充為三民│22時13分許│││││書局網站人員,撥打電話向││││││ 侯秀珍 謊稱因其先前訂購書││││││籍之資料錯誤,將遭經銷商││││││連續扣款云云,再由另一名││││││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稱││││││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要求侯秀珍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扣款云云,致侯││││││秀珍陷於錯誤而跨行轉帳至││││││大眾銀行帳戶。│││└─┴───┴────────────┴──────┴─────┘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378號
第4333號被告郭姿吟女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姿吟可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成為他人詐取財物之工具,而有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竟仍基於縱有人持其所有之帳戶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上旬間某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以通訊軟體LINE自稱「趙如嫻」之成年人達成以提供一個帳戶月領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合意,並更改其申辦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大眾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至新北市○○區○○街之某統一超商,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宅急便方式,寄送至臺中市○區○○路2段137號之統一超商華太門市予「 張書豪 」收受,而將上開帳戶交予「趙如嫻」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掩飾渠等因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前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跨行轉帳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轉入上開大眾銀行帳戶,該等款項旋遭提領一空。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王昱凱、侯秀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姿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昱凱、侯秀珍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上開大眾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告訴人王昱凱、侯秀珍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依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幫助犯。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使用而使告訴人2人遭詐騙而跨行轉帳,係以一個幫助行為,而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另被告係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檢察官洪三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相對人│詐騙時間及方式│跨行轉帳時間│轉帳金額││號│││││├─┼───┼────────────┼──────┼─────┤│1│王昱凱│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7│106年11月7日│2萬2,989元││││日20時10分許,冒充為DEVI│22時7分許│││││LCASE網站人員,撥打電話││││││向王昱凱謊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其先前交易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遭連續扣款云││││││云,再由另一名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稱係郵局客服││││││人員,要求王昱凱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連續扣款云云││││││,致王昱凱陷於錯誤而跨行││││││轉帳至大眾銀行帳戶。│││├─┼───┼────────────┼──────┼─────┤│2│侯秀珍│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7│106年11月7日│2萬9,989元││││日21時27分許,冒充為三民│22時13分許│││││書局網站人員,撥打電話向││││││侯秀珍謊稱因其先前訂購書││││││籍之資料錯誤,將遭經銷商││││││連續扣款云云,再由另一名││││││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稱││││││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要求侯秀珍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扣款云云,致侯││││││秀珍陷於錯誤而跨行轉帳至││││││大眾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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