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二二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有期徒刑,減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1、3、4、6、7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其餘所犯之罪雖不予減刑,惟仍就如附表編號1與2、編號3與4、編號5與6所示之罪依同條例第十一條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確定,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該判決書、臺灣嘉義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臺灣臺南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減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而如附表編號1減刑後之有期徒刑,併與如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份,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附此敘明。
(二)至如附表編號3、4、6、7所示各罪,既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九二號裁定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5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該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憑,自不得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且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7所示各罪亦均不符與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亦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一條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是聲請人此部份聲請俱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6│7│├─────┼───────┼───────┼───────┼───────┼───────┼───────┼───────┤│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連續非法吸用化│連續施用毒品│偽造有價證券│收受贓物│連續施用第一級│││││學合成藥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貳年陸│有期徒刑陸年│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參年貳│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捌月│││月│││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肅清煙毒條例第│刑法第201條第1│刑法第349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9條第1項│5條第1項│例第第13條之1│9條第1項│項│項│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0年11月初起至│81年3月31日│86年5月中旬某│86年5月中旬某│87年7月15日│87年7月20日│93年6月中旬某│││81年3月31日││日、86年11月24│日起至86年11月│││日起至94年1月│││││日│24日│││31日止│├──┬──┼───────┼───────┼───────┼───────┼───────┼───────┼───────┤│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嘉義地方法││年度││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案號├──┼───────┼───────┼───────┼───────┼───────┼───────┼───────┤││案號│81年度偵字第│81年度偵字第│86年度偵字第│86年度偵字第│87年度偵字第│87年度偵字第│94年度毒偵字第││││1949號│1949號│7705號│7705號│6349號│4387號│328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南分院│院│院│南分院│院│院││事實├──┼───────┼───────┼───────┼───────┼───────┼───────┼───────┤│審│案號│81年度訴字第│81年度上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88年度上訴字第│87年度易字第│94年度訴字第││││363號│2521號│923號│923號│126號│1135號│262號││├──┼───────┼───────┼───────┼───────┼───────┼───────┼───────┤││判決│81年10月28日│82年2月4日│87年3月3日│87年3月3日│88年3月2日│87年11月6日│94年5月3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南分院│院│院│南分院│院│院││├──┼───────┼───────┼───────┼───────┼───────┼───────┼───────┤│判決│案號│81年度訴字第│81年度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88年度上訴字第│87年度易字第│94年度訴字第││││363號│2521號│923號│923號│126號│1135號│262號││├──┼───────┼───────┼───────┼───────┼───────┼───────┼───────┤││確定│81年12月31日│82年2月4日│87年5月12日│87年5月12日│88年3月22日│87年12月10日│94年6月17日│││日期││││││││├──┴──┼───────┼───────┼───────┼───────┼───────┼───────┼───────┤│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不合規定不得減│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國九十六年│款│款│款│款│刑│款│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有期徒刑壹年參│有期徒刑陸年│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年柒│(原宣告刑有期│有期徒刑壹月又│有期徒刑肆月,││刑│月│││月│徒刑貳年)│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元折算壹│││││││││日。│├─────┼───────┼───────┼───────┼───────┼───────┼───────┼───────┤│備註│││業經本院96年度│業經本院96年度│業經本院96年度│業經本院96年度│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92號│聲減字第1292號│聲減字第1292號│聲減字第1292號│聲減字第1292號│││││裁定。│裁定。│裁定。│裁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