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
處,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無訛,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本件聲請人既係主張依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款之規定向相對人求償,顯非屬一般
因車禍侵權行為涉訟之代位求償案件,自無民事訴訟法第15
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且本案為兼顧相對人應訊之便利,自
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併此敘明。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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